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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居间合同

2015/11/30 18:31:00 创建者:Chengzhaoxiang 作者: 来源:

期货居间合同

 

甲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居间人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合同所称甲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依法拥有期货经纪经营资格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合同所称居间行为是指:乙方受甲方或期货交易者委托为甲方和期货交易者提供订立契约机会,并促成甲方和乙方介绍的期货交易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行为。

(三)乙方愿意以甲方居间人的身份,开展居间活动。乙方独立于甲方和期货交易者,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四)乙方服务于执业所在地的甲方分支机构,甲方亦同意乙方以甲方居间人名义开展居间活动。

第二条 居间事项

(一)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委托乙方在其所在地介绍和宣传甲方的期货经纪业务,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变化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上述合同做出调整,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二)甲方对待乙方所介绍的客户要认真负责。乙方须协助甲方收集包括客户资信状况在内的相关信息。

(三)乙方业绩标准为                               ,连续3个月达不到该业绩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甲方就期货居间业务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办法》等,乙方一经签署本合同,即被视为理解并认可所有甲方有关居间人管理和居间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居间报酬计算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作为居间人为甲方介绍期货交易客户,并在客户签署由甲方出具的《期货经纪合同》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二)居间报酬的计算:

1. 甲方依照乙方                               计算居间报酬,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后支付给乙方。经双方商定的其它居间报酬计算方式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当然附件。居间人当月居间报酬总金额低于500元则不予以返还。

2. 甲方按照居间报酬的5%向乙方提留居间风险准备金。提留的居间风险准备金在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客户损失支付的赔偿及罚金、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后,原则上乙方于甲乙双方解除居间关系之日起一年之后提出返还若乙方所介绍客户未出现风险事件及产生客户纠纷等情况,且乙方展业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申请提前返还。居间风险准备金和公司风险准备金是两个不同的项目。居间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补足风险金。

3. 上述居间居间报酬若涉及净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当月净手续费收入=甲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月累计额-交易所收取甲方的所有费用的月累计额-甲方应缴税费-甲方应缴交易者保障基金-提取的公司风险准备金-其他必要的交易成本等。

4.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其管理、考核,并同意按考核标准发放报酬。

(三)居间报酬支付方式:居间报酬按月度或按约定的核算周期以人民币结算。

(四)甲方按照规定为乙方代为开具发票,将上月或约定周期的居间报酬汇至乙方指定的同名账户,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变化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甲方有关居间业务的管理制度予以修改,并相应地修改、调整或终止本合同,无需乙方同意。

2. 甲方有权与乙方介绍的客户商定交易手续费;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居间行为做调查、质询和风险评估,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乙方暂停居间授权和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用居间风险准备金赔偿由乙方造成的损失、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居间合同以及向监管部门通报等处分的权利

4. 甲方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管理。

5. 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居间报酬。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保证本人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曾受过刑事处罚者;

(2) 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

(3)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者;

(4)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5) 被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6) 最近三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行贿人或者被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为行贿人的

(7) 被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8) 党政机关、军队的现职人员;

(9)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 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居间合作关系的

(11) 甲方的现职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12) 其他期货公司现职人员;

(13) 甲方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14) 甲方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15) 甲方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

(16) 居间人成为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的居间人;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

2. 乙方应取得执业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期货行业自律组织要求的资格。

3. 乙方保证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及甲方组织的关于执业技能、法律、诚信教育等方面培训。

4. 乙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为甲方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权利。

5.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居间报酬计提标准获得居间报酬,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同名银行帐号,用于收取居间报酬,并依法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6. 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甲方或后续司法程序中相关司法机构依照该地址和联系方式传达的通知和文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

7. 乙方对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材料失真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基本行为规范

(一)乙方执业过程中可从事以下活动:

1. 向甲方介绍交易,并促成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 交易者介绍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3. 交易者介绍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4. 交易者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5. 交易者传递由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居间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守法合规: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自律规则、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2. 诚实守信:

1) 乙方应向交易者如实告知自己作为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不是甲方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应向交易者明示自己的职责;如实说明甲方、乙方、交易者三者的法律关系,明示自己独立于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 如实向交易者介绍公司的情况;

3) 如实向交易者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并揭示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4) 乙方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者者的基本情况、交易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交易者的交易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交易者介绍给甲方。

5)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

3. 保守秘密:乙方应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交易者信息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三)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冒充公司员工,代表或代理公司与交易者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2. 非法设立居间网点,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交易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3. 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4. 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5. 干涉或代为决定交易者开、转、销户,干涉交易者自主交易行为。

6. 挪用交易者资金、以交易者名义或利用交易者账户买卖期货。

7. 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8.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信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或者诱使交易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或者引诱、误导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

9. 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向交易者做获利保证。

10. 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11.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12. 欺诈交易者,侵占交易者资金或诱导交易者出入资金。

13. 采取贬低或诋毁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交易者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4. 贬低或诋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居间人及交易者的名誉,扰乱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以及其他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

15. 与网吧、期货交易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

16. 以期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发布信息等。

17. 泄漏交易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8.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9. 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20. 组织或参加非法集资或者融资活动。

21. 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活动。

22. 利用居间业务参加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23. 要求甲方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24. 交易者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25. 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6. 开发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名下客户。

27. 指导交易完成居间业务相关回访。

2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期货业协会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若因乙方原因,引起交易者纠纷或者造成交易者损失的,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负责对乙方所介绍的交易者进行回访,如交易者回访不成功或交易者否认由乙方介绍,该交易者不得与乙方建立居间关系。乙方未促成交易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交易者未签署《期货居间交易者风险揭示书》,或交易者否认由乙方作为居间人介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居间报酬,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培训要求

1.一)乙方应按照期货业协会要求,完成期货业协会提供居间人职业培训课程。

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积极主动参加甲方组织的居间人培训

三)乙方如按照要求上述培训,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居间合同,同时向期货业协会进行信息登记。

第七条 保密

合同任何条款及本合同议所涉及的交易者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二)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未尽居间人义务,或违反《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或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或被列入期货业协会公布的失信名单未按照要求完成期货业协会及公司组织培训的、考核不达标的甲方均有权单方立即终止本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居间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违反法律的,甲方可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三)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情形

(一)乙方违规或违约甲方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与乙方终止居间关系:与乙方签署终止合同、邮件送达、官网http://www.xzfutures.com/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

二)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介绍的客户中有3个及以上不能排除洗钱可疑的,甲方有权以官网http://www.xzfutures.com/公告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居间关系

三)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期货业协会对居间业务管理要求的变化,甲方有权以官网http://www.xzfutures.com/公告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四)甲方有权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有另行约定者除外。

五)乙方认同甲方有关居间人和居间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并接受甲方后续所做的修改和调整,若有异议可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见附件3)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有另行约定者除外。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 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员工或关联机构,仅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二) 乙方签约前已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及甲方各相关业务资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三) 乙方需签署《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居间人承诺书》(附件1)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 乙方如需变更通讯方式和指定的收款账户等资料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居间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2)方式书面通知甲方。

(五) 乙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同名账户银行卡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 乙方提供执业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业协会要求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生效条款

(一)本合同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磋商。本合同签订后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当然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同之处,具有高于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双方原签订的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签字: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6

 

邮编:350001

 

电话:0591-38117666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签字)

(授权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条及第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也不是党政机关、军队的现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根据交易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者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已履行完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程序。

四、本人在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自觉接受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管理,主动向交易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五、本人正确、主动地向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如实披露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七、不代理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八、不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

九、不为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十、不向交易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十一、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的信息,不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或者诱使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十二、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

十三、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交易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十四、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五、不要求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六、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七、不泄露交易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八、不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九、不会指导交易者完成居间业务相关回访。

二十、在期货公司对交易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不对交易者进行诱导、误导、欺骗,影响评估结果。

二十一、不与交易者恶意串通损害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的利益。

二十二、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坚持交易者利益优先,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附件2

居间资料变更申请

居间人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基本信息

变更有效通讯地址及邮编

邮政编码:

变更有及邮编

邮政编码:

变更电话变更手机

变更e-mail:

变更返佣账户信息

变更返佣账户为(附变更后银行卡复印件)

开户行:

账号:

其他信息变更

其他需变更的信息

 

 

 

以上变更内容本人已经审核清楚,并成为期货居间合同的一部分。

 

居间人签字:

 

签署日期:           


附件3

居间关系终止声明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本居间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为贵公司居间人。现本人声明如下:

                  日起,本人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终止居间关系,不再以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