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5号
当事人:广州宝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尊投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F105。2017年6月,由广州宝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称。
徐璜明,男,1970年4月出生,宝尊投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任宝尊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王柏胜,男,1972年5月出生,时任宝尊投资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周斌,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宝尊投资投资总监,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宝尊投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宝尊投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宝尊投资通过本公司网站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宝尊聚宝11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聚宝11期)和宝尊聚宝12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聚宝12期)。
二、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
宝尊投资自行销售聚宝11期、聚宝12期和宝尊聚宝13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未对所有投资者以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有效风险评估。
三、未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经理变更信息
聚宝11期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经理为周斌,但实际运作中,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投资经理为张某生。宝尊投资-私募学院菁英25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经理为张某生,但实际的投资经理为周斌。宝尊投资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变更信息。
四、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9日,宝尊投资先后发生名称、从业人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变动,宝尊投资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及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公司网站截屏、工商资料、基金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宝尊投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徐璜明和王柏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宝尊投资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徐璜明和王柏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宝尊投资未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经理变更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徐璜明和周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宝尊投资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璜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宝尊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徐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周斌、王柏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3月19日